淄博要為物業管理立法
占用業主共用道路的車位業主共有
養犬只干擾他人生活列入禁止行為
記者 任靈芝 通訊員 巨榮俊 張燦 報道
晨報淄博12月29日訊 淄博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今天召開,審議了《淄博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記者了解到,物業管理區域車位的歸屬、拖欠物業服務費怎么處理等問題,在《條例草案》中都有了明確規定。同時,養犬只和其他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行為列入必須禁止的行為,并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截至目前,淄博共有住宅小區1451個,物業服務企業474家,物業從業人員2.12萬人。淄博市物業服務事業在不斷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物業立法就迫在眉睫。
提請此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明確了政府和專業經營單位的職責,解決物業區域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管理、維護缺位的問題?!稐l例草案》規定,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應當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尚未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移交;不符合移交要求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改造,改造合格后移交專業經營單位,并規定由專業經營單位對其投資建設和接收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履行維修、養護更新責任,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服務到最終用戶,保證服務質量。
另外,《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按照服務合同約定履行服務義務,不得因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等理由,擅自中斷或者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有損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針對有惡意拖欠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條例草案》提出了具體的處置措施,規定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依法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予以處理,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或者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有超標準收費、強制或者變相收費、低于服務等級提供服務等行為,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將其納入失信企業名單予以懲戒。
物業管理區域車位、車庫的歸屬一直以來是矛盾爭議的焦點,《條例草案》根據《物權法》《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并經專家論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對尚未處置的車位、車庫,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不得銷售其設置、使用、收費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建設單位不得出售、附贈。
《條例草案》為加強對高空拋墜物的監管,規定由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其所有或者使用的太陽能熱水器、空調外機、擱置物、懸掛物、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設施進行檢査維護,并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稐l例草案》具體規定了物業管理區域內必須禁止的行為,包括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擅自改變房屋住宅用途,以及養犬只和其他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行為,并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